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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设-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18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保定、张家口市园林局:

  根据省政府领导关于“进一步削减行政审批权,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实现审批权更少,审批程序更减,审批时限更短,服务更优,监督更有效,群众更满意”的要求,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自2011年2月20日起,将本厅实施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子项的审批权,下放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项

  1、“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审批”中的“工程监理企业专业资质丙级和事务所资质审批”;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中的“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

  3、“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核准、审批”中的“不涉及专业厅局的丙级及以下工程勘察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核准”。

  二、办理方式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下放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加盖本局印章的证件。被许可人需要出省从事相关活动时,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所发证件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换领加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章的证件。

  三、有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搞好衔接。对接收的下放事项,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则,确定内部具体的实施单位,明确责任分工,切实保障下放审批权限工作落实到位。

  (二)补充调整,公示公开。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要抓紧补充调整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确定新的行政许可保留事项目录。对接收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将依据、许可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在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向社会公布。

  (三)依法审批,提高效率。实施下放事项,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标准进行审查;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规定条件,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规定标准。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不得擅自增设由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初审的环节。

  (四)及时报备,反馈信息。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准予许可的决定,以及与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相对应的申请人信息,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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