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8发布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点击次数:1112
冀应急非煤〔2020〕18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安全标准化有关规定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33号)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冀应急非煤〔2020〕119号)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严把创建程序关、源头关,切实做到达标一家、授牌一家,坚决防止现场把关不严、评审走过场,评审报告照搬照抄、生搬硬套,甚至弄虚作假等现象。标准化创建期间,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明确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或细则的适用范围
(一)继续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评分标准的适用范围。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创建一级标准化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执行《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有关标准;创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化的选矿厂,执行《关于印发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52号)有关标准;创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化的石油开采企业,执行《关于印发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6号)有关标准。应急管理部对以上标准作出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二)执行省厅新制定的评分标准的适用范围。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创建二级、三级安全标准化的非煤矿山企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执行《河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细则》(见附件1)有关标准、露天矿山执行《河北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细则》(见附件2)有关标准、小型露天采石场执行《河北省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细则》(见附件3)有关标准、尾矿库企业执行《河北省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细则》(见附件4)有关标准。
三、严格履行安全标准化创建程序并执行相关评分标准
非煤矿山企业在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省厅“冀应急非煤〔2020〕119号”有关要求,结合各自分工,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认真履行报告、自评、申请、评审、监审、审查、抽查、审核、颁证、评估、换证等创建程序,扎实做好每一步工作。要严格执行安全标准化评分标准,评审组织单位收到非煤矿山企业标准化评审申请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要随机选择评审单位,通知其开展评审。评审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化评分办法或细则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并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公告后无异议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委托评审组织单位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财物等行为,否则,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市将此文件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省厅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魏景瑞 张阳 0311-87806081(兼传真)。
附件:1.河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细则
2.河北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细则
3.河北省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细则
4.河北省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细则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12月18日